锑星百科 talk:讨论区/方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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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规则时不能仅仅考虑到规则的作用,还要考虑规则被滥用时造成的危害。如前所述,惩罚性封禁对破坏行为基本无效;而且一旦惩罚性封禁被滥用,对社群的损害将难以估计。因此,惩罚性封禁明显弊大于利。关于你说的第一点,我并没有说不应使用封禁;我反对的仅仅是惩罚性的封禁。关于第三点,我能理解用户对破坏者的厌恶,但我们能做什么呢?即使是惩罚性封禁,对于破坏者来说也完全不痛不痒。--[[User:Canis Major|Canis Major]]([[User talk:Canis Major|留言]]) 2024年11月4日 (一) 05:24 (UTC) | :::::设立规则时不能仅仅考虑到规则的作用,还要考虑规则被滥用时造成的危害。如前所述,惩罚性封禁对破坏行为基本无效;而且一旦惩罚性封禁被滥用,对社群的损害将难以估计。因此,惩罚性封禁明显弊大于利。关于你说的第一点,我并没有说不应使用封禁;我反对的仅仅是惩罚性的封禁。关于第三点,我能理解用户对破坏者的厌恶,但我们能做什么呢?即使是惩罚性封禁,对于破坏者来说也完全不痛不痒。--[[User:Canis Major|Canis Major]]([[User talk:Canis Major|留言]]) 2024年11月4日 (一) 05:24 (UTC) | ||
:::::不要以未发生过的小概率事件作为论据,“被滥用”是从未发生过且概率很低的事情,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会发生;相反Xtmfd承诺不再破坏后又继续破坏,是现实发生过的事情。绝不能因噎废食。惩罚的作用就是惩戒和警示恶意者,鼓励广大用户反对破坏,顺应许多用户意见就是严惩的重要作用,不能在明知对方是屡教不改的破坏者的情况下,还对其行为找理由宽容。至于社区认同度的问题,很显然认同社区,不扰乱破坏的大多数用户是不会受到惩罚的,因此不存在负面作用;惩罚的对象只是个别破坏者。而“不痛不痒”更是不成立的,封禁本身就对破坏者起到了阻止作用。——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4年11月4日 (一) 05:50 (UTC) | |||
我突然发现方针自相矛盾了。8-7规定,对破坏者进行6个月以上或永久封禁且禁止申诉。那么,如果一个破坏者被封禁了6个月,到封禁结束之后,按照9-4规定,破坏者没有编辑、讨论、交流、申诉等社区成员之权利,所以他还是不能编辑条目等等。这就相当于,无论破坏者行为如何,其受到的封禁时长如何,他都没有社区成员之权利,即使封禁6个月也是跟永久封禁没有区别。--[[User:Hydrogen Sulfide|H. Sulfide]]([[留言墙:Hydrogen Sulfide|论]]|[[Special:用户贡献/Hydrogen Sulfide|功]]) 2024年11月3日 (日) 04:33 (UTC | 我突然发现方针自相矛盾了。8-7规定,对破坏者进行6个月以上或永久封禁且禁止申诉。那么,如果一个破坏者被封禁了6个月,到封禁结束之后,按照9-4规定,破坏者没有编辑、讨论、交流、申诉等社区成员之权利,所以他还是不能编辑条目等等。这就相当于,无论破坏者行为如何,其受到的封禁时长如何,他都没有社区成员之权利,即使封禁6个月也是跟永久封禁没有区别。--[[User:Hydrogen Sulfide|H. Sulfide]]([[留言墙:Hydrogen Sulfide|论]]|[[Special:用户贡献/Hydrogen Sulfide|功]]) 2024年11月3日 (日) 04:33 (UT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