锑星百科 talk:讨论区/方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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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发现方针自相矛盾了。8-7规定,对破坏者进行6个月以上或永久封禁且禁止申诉。那么,如果一个破坏者被封禁了6个月,到封禁结束之后,按照9-4规定,破坏者没有编辑、讨论、交流、申诉等社区成员之权利,所以他还是不能编辑条目等等。这就相当于,无论破坏者行为如何,其受到的封禁时长如何,他都没有社区成员之权利,即使封禁6个月也是跟永久封禁没有区别。--[[User:Hydrogen Sulfide|H. Sulfide]]([[留言墙:Hydrogen Sulfide|论]]|[[Special:用户贡献/Hydrogen Sulfide|功]]) 2024年11月3日 (日) 04:33 (UTC) | 我突然发现方针自相矛盾了。8-7规定,对破坏者进行6个月以上或永久封禁且禁止申诉。那么,如果一个破坏者被封禁了6个月,到封禁结束之后,按照9-4规定,破坏者没有编辑、讨论、交流、申诉等社区成员之权利,所以他还是不能编辑条目等等。这就相当于,无论破坏者行为如何,其受到的封禁时长如何,他都没有社区成员之权利,即使封禁6个月也是跟永久封禁没有区别。--[[User:Hydrogen Sulfide|H. Sulfide]]([[留言墙:Hydrogen Sulfide|论]]|[[Special:用户贡献/Hydrogen Sulfide|功]]) 2024年11月3日 (日) 04:33 (UTC) | ||
:类似的问题还有一大堆……比如,现在3-2中超理的定义(乙烯君强行说那叫本站界定不是定义可那分明就是定义!)当中就有“确具充分创意或充分娱乐性”,其实就是“质量足够”的意思,3-3中又说不收录质量过低内容,可超理定义中已经有质量足够了不需要再排除一遍质量不够的内容,7-2删除程序中又说“对3-3所列举的条目,或存在质量过低、超理性差等问题的条目……”,而“质量过差”实际上在3-3已经出现过一次了……也就是说,社区规范里一条规定被重复了三次。(可以宣布后面两个质量过差不是一个过差,也不同于最前面的“确具充分创意或充分娱乐性”,但那要说清楚吧?不能违反同一律。)再比如说,6-3“对于负面编辑较多或有编辑战倾向的条目,进行半保护。”明显有问题,如果是两名自动确认用户打编辑战半保护根本没用。最离谱的是最后一条“……并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本《规范》做修改。”,这就意味着任何修改都需要100%人的一致意见,也就是说,我可以通过无理反对任何修改的方式阻止任何不利于我的方针修改。--[[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4年11月3日 (日) 09:08 (UTC) | |||
== 野蛮惩戒当取缔 == | == 野蛮惩戒当取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