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锑星百科 talk:讨论区/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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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阁下和Xtmfd一样,喜欢援引锑星百科之外的规则来对锑星百科的内容指手画脚……这是不对的,不可能只要是规则就适用于锑星百科,不同地方的规则甚至可能相互矛盾。从现实来看,锑星百科受到的破坏仅集中于个别破坏分子,因此惩罚也应该着重于惩戒他们,而对于绝大多数善意的用户则以说明和讨论为主。如果“对事不对人”,反而会造成机械化的判决。——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4年11月2日 (六) 11:07 (UTC)
::另外阁下和Xtmfd一样,喜欢援引锑星百科之外的规则来对锑星百科的内容指手画脚……这是不对的,不可能只要是规则就适用于锑星百科,不同地方的规则甚至可能相互矛盾。从现实来看,锑星百科受到的破坏仅集中于个别破坏分子,因此惩罚也应该着重于惩戒他们,而对于绝大多数善意的用户则以说明和讨论为主。如果“对事不对人”,反而会造成机械化的判决。——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4年11月2日 (六) 11:07 (UTC)


:::警示用户可能确实需要……但惩罚破坏者而非对事不对人能起到更多的警示作用吗?“对破坏者的仁慈就是对贡献者的残忍”一点也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进步价值观。现代文明的进步观念是,所有人——包括罪犯——都应当仁慈以待,总要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信任他们还有改过自新的可能(这听起来跟“假定善意”有共同之处)……人总有权利为自己辩护。
我突然发现方针自相矛盾了。8-7规定,对破坏者进行6个月以上或永久封禁且禁止申诉。那么,如果一个破坏者被封禁了6个月,到封禁结束之后,按照9-4规定,破坏者没有编辑、讨论、交流、申诉等社区成员之权利,所以他还是不能编辑条目等等。这就相当于,无论破坏者行为如何,其受到的封禁时长如何,他都没有社区成员之权利,即使封禁6个月也是跟永久封禁没有区别。--[[User:Hydrogen Sulfide|H. Sulfide]]([[留言墙:Hydrogen Sulfide|论]]|[[Special:用户贡献/Hydrogen Sulfide|功]]) 2024年11月3日 (日) 04:33 (UTC)
:::这叫'''引用论证'''……我没看到合理理由说明这一道理不适用于锑星百科。而且准确的说{{LW|维基百科:任何对编辑的制裁不应是惩罚性的}}是论述不是方针/共识,{{LW|维基百科:封禁方针}}里面的封禁理由没有惩罚用户但也并未强调不能以惩罚为目的封禁用户。这应该是维基百科的主流意见。--[[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4年11月3日 (日) 09:36 (UTC)
 
:::锑星百科应该无法去代表现代文明这么宏大的概念……何况什么是现代文明,现代文明应该怎样也是争论的话题。锑星百科是一个很小的爱好者社区,目前确实有个别破坏者行为恶劣,引起公愤,许多用户希望严惩。——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4年11月3日 (日) 09:47 (UTC)
 
:::文明无处不在,一切都应该追随现代文明的浪潮。'''现在在讨论区不是更多用户'''(我、Hydrogen Sulfide、Canis Major)'''反对严惩——实际上,反对任何形式的“惩罚”吗?你在选择性忽略我们的异见。'''--[[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4年11月3日 (日) 10:04 (UTC)
 
:::这是你个人的意见,锑星百科不是去探讨现代文明怎样建设的,也不是践行任何政治理念的场所。锑星百科的管理不可能去参考这么宏大的概念而不是更加具体的管理实际。实际上不能因为阁下在这里讨论就片面认为自己是大多数人的意见,不要对支持严惩破坏者的看法不去关心,视而不见。——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4年11月3日 (日) 10:17 (UTC)
 
::::我反对封禁作为惩罚的主要原因是:这种“惩罚”根本无效。这样的“惩罚”对用户造成的影响取决于用户对社群的认同程度,认同程度越高,影响越大。而破坏者根本不会在意帐号被封,因为他们并不认为自己属于这一社群。因此,将封禁作为惩罚只会损害社群,而对破坏者几乎完全无效。--[[User:Canis Major|Canis Major]]([[User talk:Canis Major|留言]]) 2024年11月3日 (日) 12:45 (UTC)
 
::::1、封禁肯定比不封禁要好。本wiki显然不是维基百科这种大型的网站,拥有众多管理员,如果只是被动的在破坏行为发生后再撤销,显然是力不能及的。我们更需要预防性的措施。2、严惩本身不会损害社区,因为严惩只是针对破坏者,而不是针对广大用户的。说“伤害社群”,本人认为是荒谬的。相反,惩罚破坏者是对广大用户的鼓励,让大家知道有罪者终将受惩罚,而不是以德报怨,助长破坏者(特别是出尔反尔者)的气焰。3、本wiki的大多数用户都对破坏者表示厌恶,许多用户要求严惩破坏者或严厉预防破坏行为,包括之前贡献很大的[[User:Wyz 2015]]([https://tieba.baidu.com/p/9205065259 在贴吧发言])。对于破坏者是要不得“圣母”的。——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4年11月3日 (日) 13:43 (UTC)
 
:::::设立规则时不能仅仅考虑到规则的作用,还要考虑规则被滥用时造成的危害。如前所述,惩罚性封禁对破坏行为基本无效;而且一旦惩罚性封禁被滥用,对社群的损害将难以估计。因此,惩罚性封禁明显弊大于利。关于你说的第一点,我并没有说不应使用封禁;我反对的仅仅是惩罚性的封禁。关于第三点,我能理解用户对破坏者的厌恶,但我们能做什么呢?即使是惩罚性封禁,对于破坏者来说也完全不痛不痒。--[[User:Canis Major|Canis Major]]([[User talk:Canis Major|留言]]) 2024年11月4日 (一) 05:24 (UTC)
 
:::::不要以未发生过的小概率事件作为论据,“被滥用”是从未发生过且概率很低的事情,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会发生;相反Xtmfd承诺不再破坏后又继续破坏,是现实发生过的事情。绝不能因噎废食。惩罚的作用就是惩戒和警示恶意者,鼓励广大用户反对破坏,顺应许多用户意见就是严惩的重要作用,不能在明知对方是屡教不改的破坏者的情况下,还对其行为找理由宽容。至于社区认同度的问题,很显然认同社区,不扰乱破坏的大多数用户是不会受到惩罚的,因此不存在负面作用;惩罚的对象只是个别破坏者。而“不痛不痒”更是不成立的,封禁本身就对破坏者起到了阻止作用。——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4年11月4日 (一) 05:50 (UTC)
 
:::::另外关于认可度的问题,既然破坏者对社区不认可以至于要破坏的地步,那么将破坏者赶走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吗?相反,对社区不认可的破坏者,反而要让他留在社区内,才是奇怪的事情。——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4年11月4日 (一) 05:58 (UTC)
 
::::::为什么不能以未发生过的小概率事件作为论据?这不成立。我家发生火灾是一个未发生过的小概率事件,那么照此逻辑,我家不需要准备灭火器。你一直把对方的观点理解为宽宥破坏者,这是不对的。封禁破坏者一定是必要的,但是封禁破坏者主要是为了阻止社区受害,不会是警戒破坏者:他们可不会被这唬住,因为封禁对他们来说,成本几乎为0。--[[User:Hydrogen Sulfide|H. Sulfide]]([[留言墙:Hydrogen Sulfide|论]]|[[Special:用户贡献/Hydrogen Sulfide|功]]) 2024年11月4日 (一) 14:05 (UTC)
 
:::关于“对事不对人”这一说法,惩罚破坏者是必要的,但对于破坏者创建的不违规内容和非破坏性编辑,不应该以编辑由某人进行为由撤销,这应该没什么问题。--[[User:境界面上的规范场论|境界面上的规范场论]]([[User talk:境界面上的规范场论|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12:38 (UTC)
 
有一个问题:'''社区中心的{{LCCH|封禁#为什么会被封禁?|Help:封禁}}这一页面里也明确说:“封禁是用来阻止损害或者扰乱的,而不是用来惩罚用户的。”'''--[[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4年11月23日 (六) 07:19 (UTC)
 
{{LCCH|假定善意|“甚至在明显能看出来的蓄意破坏行为中,您可能会惊讶地发现,一个亲切而真诚的警告往往能让人停止破坏,甚至道歉。许多故意破坏和扰乱页面的编辑者只是一些无聊的读者,他们认为没有人在乎这些,或者不相信他们不良的行为会影响到现实世界中的人。”}}还有,按照{{LCCH|破坏|对“破坏”一词的与反破坏方针矛盾的更常见定义}},任何争论都不可能是破坏。实际上,争论是在辛勤、无偿地为社区和人类文明贡献自己的智识。--[[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5年1月12日 (日) 05:45 (UTC)
 
:从常识来说,争论一般不会被认为是一种破坏。但对于和超理无关的争论,造成社区成员间矛盾冲突,或者可能引起外部矛盾,也是本wiki所反对的。如果在讨论中蓄意辱骂攻击,或是“钓鱼”挑衅,那么这种所谓“争论”可以看作一种破坏。——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5年1月12日 (日) 14:48 (UTC)
我突然发现方针自相矛盾了。8-7规定,对破坏者进行6个月以上或永久封禁且禁止申诉。那么,如果一个破坏者被封禁了6个月,到封禁结束之后,按照9-4规定,破坏者没有编辑、讨论、交流、申诉等社区成员之权利,所以他还是不能编辑条目等等。这就相当于,无论破坏者行为如何,其受到的封禁时长如何,他都没有社区成员之权利,即使封禁6个月也是跟永久封禁没有区别。--[[User:Hydrogen Sulfide|H. Sulfide]]([[留言墙:Hydrogen Sulfide|论]]|[[Special:用户贡献/Hydrogen Sulfide|功]]) 2024年11月3日 (日) 04:33 (UTC
 
:应该注明是在'''封禁期间'''不享有社区成员的权利。这个确实矛盾了,需要修改——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4年11月3日 (日) 09:15 (UTC)
 
:类似的问题还有一大堆……比如,现在3-2中超理的定义(乙烯君强行说那叫本站界定不是定义可那分明就是定义!)当中就有“确具充分创意或充分娱乐性”,其实就是“质量足够”的意思,3-3中又说不收录质量过低内容,可超理定义中已经有质量足够了不需要再排除一遍质量不够的内容,7-2删除程序中又说“对3-3所列举的条目,或存在质量过低、超理性差等问题的条目……”,而“质量过差”实际上在3-3已经出现过一次了……也就是说,社区规范里一条规定被重复了三次。(可以宣布后面两个质量过差不是一个过差,也不同于最前面的“确具充分创意或充分娱乐性”,但那要说清楚吧?不能违反同一律。)再比如说,6-3“对于负面编辑较多或有编辑战倾向的条目,进行半保护。”明显有问题,如果是两名自动确认用户打编辑战半保护根本没用。最离谱的是最后一条“……并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本《规范》做修改。”,这就意味着任何修改都需要100%人的一致意见,也就是说,我可以通过无理反对任何修改的方式阻止任何不利于我的方针修改。--[[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4年11月3日 (日) 09:08 (UTC)
 
:所以说社区规范不是对超理的定义……质量足够是收录的要求,不是对超理内容的定义,显然不存在“优质的超理才是超理”这种奇怪的定义。内容不矛盾的情况下,一个是收录范围,一个是罚则,不能因为重复就是错误的。社区规范的修改不应该随便或者频繁修改,这样会造成混乱。因此需要达成一致,不然就会出现阁下所说有人反对就可以随便修改方针的情况了。——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4年11月3日 (日) 09:15 (UTC)
 
::但之前锑星百科删除应该算质量过低内容时删除理由长期是“与超理无关”……暂时没有迹象表明这一实际方针已被实际废除。锑星百科近日没有实际因为质量过低而被删除的条目(或许不应该有)。“本wiki所收录的超理内容'''指'''确具充分创意或充分娱乐性……”这种表述按正常的逻辑都会被理解为定义。所有人反对当然需要修改,虽然维基百科上说“就算一致认为要作出改变,但不代表要作出改变”,但那是因为还没有共识,大家应当尽快开始编辑并寻求新(?)共识(开始修改),因为一个人出于一己私利而反对修改方针就不修改方针比这糟多了……--[[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4年11月3日 (日) 09:48 (UTC)
 
::那只能认为阁下有些……不正常。就好像“我今天买的菜”不是对菜的定义一样。——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4年11月3日 (日) 09:57 (UTC)
 
------
综合以上、[[锑星百科_talk:讨论区/方针#野蛮惩戒当取缔|以下]]讨论,'''[[锑星百科:锑星百科社区规范#九、反破坏|反破坏方针]]不但从未得到共识,而且存在反对反破坏方针的共识。'''为了更可靠地确认民意,我在此发起投票。由于我认为该方针从不应该被视为有效,我将投票主题设置为“是否通过反破坏方针?”,以通过反破坏方针为我认为需要绝对多数确认的积极选项。我希望除非有超过2/3绝对多数人{{支持}}该方针,否则该方针将被宣布从未有效并被从[[锑星百科:锑星百科社区规范]]这一页面中删除,毕竟它从未成为社区规范的一部分。--[[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5年1月12日 (日) 05:45 (UTC)
 
{{标题|是否通过反破坏方针?}}
 
{{支持}}:共 {{color|green|<big>'''0'''</big>}} 票
 
{{反对}}:共 {{color|red|<big>'''1'''</big>}} 票
 
{{中立}}:共 {{color|gray|<big>'''0'''</big>}} 票
 
{{反对}},该方针野蛮而具严重扰乱性,且反映了对wiki的诸多严重错误认知。--[[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5年1月12日 (日) 05:45 (UTC)


== 野蛮惩戒当取缔 ==
== 野蛮惩戒当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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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14:22 (UTC)
::--[[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14:22 (UTC)
我写好站务方针草案了。我希望以下引用块内内容开放编辑。
<blockquote>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人都可以像站务一样行事''',但可能有少数例外。建议非站务用户在与新人进行可能会导致自身被误认为站务的互动时说明自身并非站务并援引本方针。
由于任何人都可以像站务一样行事,因此站务职权一般仅有技术权限。关于站务技术权限,请参见{{LCCH|使用者權限|此页面}}。
'''任命'''
鉴于本wiki规模不大,无需复杂站务体系,本wiki当前仅设置二级站务:{{LCCH|使用者權限#行政員|行政员}}、{{LCCH|使用者權限#管理員|管理员}}<ref>本方针中所称“管理员”均专指非行政员之管理员。</ref>,不设{{LCCH|使用者權限#內容板主|内容版主}}、{{LCCH|使用者權限#話題板主|话题版主}}和{{LCCH|使用者權限#回退員|回退员}}。
行政员可以依据自己判断或其它用户提名任命总编辑量达到50(不包括明显测试破坏)且在该时刻90天前至7天前内有至少一次编辑且未被合理封禁的用户为试用管理员。行政员可以推翻提名,但3(数字可依社区规模适当调高)名用户联名提名可推翻行政员意见。试用管理员担任管理员一月后通过在投票中获得75%支持率可就任正式管理员。
在本wiki管理人手明显不足或可预见以上情况即将发生时,可紧急任命管理员:大幅下调管理员就任支持率需求或任命不合以上标准之用户为试用管理员。
为便利技术改进,行政员可依据自己判断或其它用户提名任命技术人才为临时管理员。
行政员可以依据自己判断或其它用户提名任命管理员为行政员。行政员可以推翻提名,但3(数字可依社区规模适当调高)名用户联名提名可推翻行政员意见。在投票中获得75%支持率可就任行政员。可以看出,行政员和管理员的任命支持率需求相同,这是考虑到用户在提名和投票时已经(当然也'''应当''')考虑到行政员与管理员的不同,对行政员候选人采取更高标准。
基于恶劣行政员难以免职、分权制衡、防止唯一活跃行政员离开导致wiki管理体系失去活力等等考量,本wiki当前原则上设2-3名活跃行政员:当活跃行政员数量达到3时不再举行行政员选举;当活跃行政员数量为1时如有合适人选应当举行行政员选举;当活跃行政员不存在时除非本wiki活跃用户数已无法支持有效选举,否则禁用{{LCCH|领养社区|社区领养功能}}领养本wiki(如果你发现有人违反本方针试图领养本wiki,请联系领养申请受理者),而应当举行紧急选举,得票最高者当选,当选人应该[[Special:Contact|联系Fandom]],提供选举相关链接并援引本方针请求获取行政员权限。
'''免职'''
行政员、通过通常方法任命且活跃<ref>这是考虑到不活跃管理员留任的预期收益较小,故弹劾需求出现时留任的损害更易超过受益,应当可以以更简单的程序免职之。</ref>(没经验,无法制定具体标准)的管理员可依投票中的简单多数赞成结果弹劾。如果出现紧急情况,上级站务可在未完成正常程序的情况下紧急免职之。严重干扰弹劾程序本身算作紧急状况。
通过其他方式任命或不活跃的管理员可依行政员决策弹劾。如有异议(受弹劾人的异议不算),依投票中的简单多数赞成结果决。
以下是[[w:zh:用户博客:Taco_Huang/如何应对不良行政员|一些合理(但不一定充分)站务弹劾理由]]:
* 打压异见、干扰共识形成,例如通过删除讨论和封禁批评者。“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 不当封禁
** 未使用明文规定的合理理由封禁
** 封禁理由不充分
** 未经警告不恰当地封禁用户
* 捏造或通过歪曲性解释等方式变相捏造未得社区共识的规定。站务可以像任何一名平等的用户一样发表意见(“方针应该这样”“方针应该这样解释”),并在不违背社区共识的情况下执行之(自由裁量权),但一旦有异议提出站务就应该尊重他人意见并寻求共识,不得将自己的意见伪造为共识。
* 通过违反方针等方式不尊重社区共识。单纯持有与共识相反的观点不被视为不尊重社区共识(思想自由),但在管理员不尊重社区共识时可以让此理由更为充分,因为这意味着站务会实践这些较大概率错误的观点,会对社区造成的预期伤害更大。
* 拒绝讨论管理改进方法。
* 编辑战。
* 在Wiki上营造出敌对的、低产的氛围。
各站务都应当将以上内容引以为戒,常挂心中。
如果你发现免职无法正常执行(如不存在活跃行政员、受弹劾人为行政员且拒绝辞职、发生“严重干扰弹劾程序”这一紧急状况且无法解决<ref>提醒:如果你看到一名管理员“严重干扰弹劾程序,你可以先在社区中心给行政员留言要求紧急免职以躲避其滥权。</ref>等),请[[Special:Contact|联系Fandom]],作适当情况说明并援引本方针相关条款要求执行免职。
</blockquote>
这草案不是以社区规范的条文格式写的,可以考虑改写或放在独立页面。--[[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5年2月8日 (六) 13:47 (UTC)
== 建议常态化仅限自动确认用户编辑 ==
在Fandom官方的仅限自动确认用户编辑失效后,Xtmfd又注册了大量小号来破坏,包括政治烂梗和无意义内容,还有自吹自擂,招致众多用户反感。之前仅限自动确认用户编辑时,有效地阻止了其破坏,且愿意编辑的新用户也愿意等待成为自动确认用户后再编辑,因此本人建议常态化仅限自动确认用户编辑(通过滥用过滤器功能)。——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4年11月21日 (四) 13:57 (UTC)
== 修改社区规范8-5条的意见==
应将“冒充他人签名”改为“冒充其他用户活动”,完善对于冒名他人这种侵犯用户权益行为的定义。——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5年1月17日 (五) 06:38 (UTC)
:表示同意。目前已经发现了'''假'''Xtmfd(名为Dfmtx的未知用户)和'''假'''乙烯君(名为Sxlzr4444的傀儡账号),以及冒充赵明毅的Xtmfd傀儡账号。如果不加以严肃惩办,会有更多人以冒充他人取乐。——锑星大学军士官院部代研究员[[User:Chlorous acid|吕正参Chlorous acid]]([[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5年1月18日 (六) 19:38 (UTC)
:<blockquote>事实错误:Dfmtx根本就没有在锑星百科上活动。——[[User:氢氰酸|氢氰酸 ]]([[User talk:氢氰酸|留言]]) 2025年1月18日 (六) 11:59 (UTC)</blockquote>
[https://antimony.fandom.com/zh/wiki/%E9%94%91%E6%98%9F%E7%99%BE%E7%A7%91:%E9%94%91%E6%98%9F%E7%99%BE%E7%A7%91%E5%8F%B2?curid=8337&diff=77407&oldid=76515 乙烯君宣布“没有推行”此方针修改],那对Dfmtx的违规封禁怎么还在维持?--[[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5年2月10日 (一) 14:47 (UTC)
:首先不是本人封禁的,其次也有表示不应该模仿xtmfd的id的意见,再次我取消了禁止编辑留言墙,其本人可以申诉(如果不是xtmfd的话,还没人能断定不是)。——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5年2月10日 (一) 15:19 (UTC)
::那也没有证明此封禁合规啊。--[[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5年2月11日 (二) 03:50 (UTC)
:另外在关注度普遍很低的情况下,什么都要表决会导致管理陷入停滞。本人无意随意修改规则,但本人认为管理员在必要时,有权根据自身判断采取措施维护wiki(比如用注册时间限制来阻止xtmfd滥用小号)。——锑星大学研究员[[User:Sxlzr444|乙烯君Sxlzr444]]([[User talk:Sxlzr444|讨论]])发表于 2025年2月10日 (一) 15:23 (UTC)
罪名扩大后刑期也应修正。用户名冒充其它用户最高封禁30天是不合理的。修正案应该改为增加无期限封禁(但一般保留申诉权)具有不可接受的用户名(主要指易被误认为著名用户,无论蓄意冒充或机缘巧合)的用户,但一般应'''先'''{{LCCH|假定善意}}地通知其用户名不当应当改名。--[[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5年2月11日 (二) 03:50 (UTC)
== 关于“关注度”对立法的重要性 ==
乙烯君之前一直强调“关注度”对立法的重要性,他在[[锑星百科_talk:管理员弹劾/Sxlzr444/第二次|这里]]说“对于方针的重大变动和新制定,坚持在广泛讨论参与后再进行。”,说单凭个人意愿修改规定是“一厢情愿”和“自我中心主义”。但他又在上面说[[锑星百科_talk:讨论区/方针#修改社区规范8-5条的意见|“在关注度普遍很低的情况下,什么都要表决会导致管理陷入停滞”]],然后就单凭个人意愿拒绝遵守规定。我认为他自己已经很好反驳了这种观点。'''做决议的依据是理据。决议关注度不是理据。'''我认为强调关注度是否定“[https://antimony.fandom.com/zh/wiki/%E9%94%91%E9%99%85%E6%B3%95?commentId=4400000000000045941&replyId=4400000000000234879 个人观点]”的延续,只是用来打压异见的。--[[User:AABb1221|AABb1221]]([[User talk:AABb1221|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14:0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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